日前,山东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ぬ趵ㄕ髑笠饧澹饭髑笠饧ㄖ。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ず凸芾,传承发展优秀历史文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ぬ趵(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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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司法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743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ぬ趵氛髑笠饧弊盅。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
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ぬ趵(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ぬ趵(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び牍芾,传承发展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ぬ趵返确、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的;だ糜爰喽焦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びΦ奔岢挚蒲Ч婊、;び畔、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さ墓叵。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ぷ式鹆腥氡炯恫普预算。
第五条 〔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び爰喽焦芾砉ぷ。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ぶ鞴懿棵牛┗嵬段奈镏鞴懿棵鸥涸鸨拘姓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び爰喽焦芾砉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び牍芾砉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村;さ南喙毓ぷ。
第六条 〔参与保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すぷ。
第七条 〔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さ男逃疃,普及;ぶ,对在;すぷ髦凶龀鐾怀龉毕椎牡ノ缓透鋈税从泄毓娑ǜ璞碚煤徒崩。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八条 〔;し段А忱肺幕欠治依肺幕呛褪〖独肺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分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省级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包括省级历史建筑、市级历史建筑和县级历史建筑。
第九条 〔普查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资源进行普查,注重吸收专家和公众意见,科学评估资源状况和;だ眉壑,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申请确立以及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第十条 〔国家级的申报条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的申报、批准以及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名城、名镇的申报条件〕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4嫖奈锾乇鸱岣;
。ǘ)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或者革命纪念建筑集中成片;
。ㄈ┍A糇糯掣窬趾屠贩缑;
。ㄋ模├飞显魑蛐哉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作为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し段,应当有一处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省级名村的申报条件〕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4嫖奈锝衔岣,或者实物遗存、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
。ǘ)传统风貌建筑或者革命纪念建筑集中成片;
。ㄈ┍A糇糯掣窬趾屠贩缑;
。ㄋ模├飞戏⑸蛑匾肥录,或者能够传承弘扬红色文化具有革命纪念意义,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第十三条 〔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条件〕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斜冉贤暾睦贩缑;
。ǘ)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遗留的原物;
。ㄈ┯玫孛婊恍∮1公顷;
。ㄎ澹├肺幕智奈锕偶、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で诮ㄖ总用地的60%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费馗、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ǘ)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ㄈ┍;し段;
。ㄋ模┪奈锉;さ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さノ坏牟豢梢贫奈锏那宓;
。ㄎ澹├方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さ哪勘、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和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批准程序〕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经批准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应当保持其标准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的确定条件〕未公布为文物;さノ,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ㄒ唬┯胫匾肥录、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ǘ)反映一定时期典型的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建筑艺术价值;
。ㄈ┙ㄖ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或者科技水平,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确定程序〕省级历史建筑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推荐,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
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ぶ鞴懿棵呕嵬段奈镏鞴懿棵抛橹衣壑ず,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 〔名城、名镇、街区的预先;げ呗浴澄创锏缴瓯ɡ肺幕、名镇和街区条件,但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且集中连片的城、镇和街区,可以将其确定并公布为传统风貌区。
传统风貌区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ぶ鞴懿棵呕嵬段奈镏鞴懿棵抛橹衣壑ず,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警示和退出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
。ㄒ唬┪窗闯绦蛞笞橹嘀票;す婊;
。ǘ)历史文化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
。ㄈ┧诘叵丶兑陨先嗣裾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ㄋ模┐嬖谄渌卮笪シㄎス嫘形蛘咂渌现匚侍獾。
被警示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警示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す婊
第二十条 〔总体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批准公布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す婊,;す婊Φ痹谂脊贾掌鹨荒昴诒嘀仆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す婊Φ蹦扇氤鞘谢蛳爻、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规划内容〕;す婊Φ比范ㄇ恐菩阅谌莺鸵话慵际跣阅谌。
历史文化名城;す婊那恐菩阅谌,包括;し段、;ざ韵蠛椭匾芸匾。;し段вΦ卑ɡ烦乔推渌枰;、控制的区域。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す婊那恐菩阅谌,包括;し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し段Х治诵谋;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す婊那恐菩阅谌,应当及时纳入城市或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第二十二条 〔批前程序〕;す婊ㄋ蜕笈,组织编制机关应采取草案公示、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三条 〔规划审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す婊墒∪嗣裾府审批,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す婊墒∪嗣裾府审批。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す婊伤诘厣枨氖谢蛳兀ㄊ校┤嗣裾府审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规划公布〕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主要内容,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规划修改〕依法批准的;す婊,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す婊恐菩阅谌莸,组织编制机关可以申请修改;す婊:
。ㄒ唬┬路⑾种匾肺幕试椿蛘呃肺幕试从牖肪撤⑸卮蟊浠;
。ǘ)行政区划调整的;
。ㄈ┕裨号贾卮蠼ㄉ韫こ倘沸栊薷谋;す婊;
。ㄋ模┮婪ㄓΦ毙薷牡钠渌樾。
修改;す婊恐菩阅谌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び肜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び肜
第二十六条 〔总体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应当整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七条 〔禁止的行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し段诮菇邢铝谢疃:
。ㄒ唬┛、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ǘ)占用;す婊范ūA舻脑傲致痰、河湖水系、道路等;
。ㄈ┬藿ㄉ、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ㄋ模┐邮挛シ幢;す婊纳疃;
。ㄎ澹┧鸹俜俏镏饰幕挪槌刹糠值氖滴锖统∷;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限制的建设活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核心;し段,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核心;し段,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ぶ鞴懿棵呕嵬段奈镏鞴懿棵排。
第二十九条 〔须经批准的活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し段诮邢铝谢疃,应当;て浯掣窬、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制订;し桨,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ぶ鞴懿棵呕嵬段奈镏鞴懿棵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ㄒ唬└谋湓傲致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ǘ)在核心;し段诮杏笆由阒、举办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
。ㄈ┢渌跋齑掣窬、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三十条 〔传统风貌区建设要求〕传统风貌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す婊蛘弑;ご胧┤范ǖ慕ㄉ杩刂埔,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十一条 〔;ご胧:消防设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核心;し段诘南郎枋、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的;ば枰,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根据需要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提高灭火技能,降低火灾风险。
第三十二条 〔标志牌设置〕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核心;し段У闹饕鋈肟谏柚帽;け曛九。;け曛九朴Φ痹诒;す婊己笕鲈履谏柚猛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名称,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合理利用〕在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ㄒ唬┕睦椭С止、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し段谝婪ㄉ枇⒄故、传承场所,宣传、展示和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ǘ)鼓励金融机构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び敕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ㄈ┕睦钡鼐用裨诶肺幕、名村和街区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だ煤涂⒔ㄉ,享受合理收益。
。ㄋ模┕睦刑跫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免费向全社会开放。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利用,应当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注重;ふ宸缑,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在居住型历史文化街区利用中,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第二节 历史建筑;び肜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け昱,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ㄒ唬┙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ǘ)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ㄈ┙ㄖ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ㄋ模┙ㄖ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ㄎ澹┙ㄖ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历史建筑的调查、测绘工作。
第三十五条 〔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行为:
。ㄒ唬┰诶方ㄖ上刻划、涂污;
。ǘ)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ㄈ┎鹦、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ㄋ模┥米郧ㄒ、拆除历史建筑;
。ㄎ澹┢渌鸹道方ㄖ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须经批准的活动〕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历史建筑;びΦ本】赡苁凳┰繁;。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さ,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ご胧,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ぶ鞴懿棵呕嵬段奈镏鞴懿棵排。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必须迁移异地;せ蛘卟鸪,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ぶ鞴懿棵呕嵬段奈镏鞴懿棵盘岢鲆饧,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原址;、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七条 〔编制图则〕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ね荚,用于指导历史建筑;すぷ。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ね荚蚣袄方ㄖ使用说明,免费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提供。
第三十八条 〔修缮管理〕历史建筑应当按照;ね荚虻囊蠼形、修缮和使用。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ぶ鞴懿棵呕嵬段奈镏鞴懿棵排。
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或者帮助。
第三十九条 〔合理利用〕在符合;ひ蟮幕∩,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ㄒ唬┥枇⒉┪锕、陈列馆、纪念馆;
。ǘ)开展传统文化研究,举办民间艺术表演活动和民间工艺品展示活动;
。ㄈ┛璐匙鞣、传统商铺、民俗客栈;
。ㄋ模┢渌;ば岳没疃。
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方ㄖ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使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し段诖邮挛シ幢;す婊慕ㄉ韬蜕疃蛘咚鸹俜俏镏饰幕挪槌刹糠值氖滴锖统∷,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ぶ鞴懿棵旁鹆钔V刮シㄐ形、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ぶ鞴懿棵呕蛳喙刂捶ú棵旁鹆钔V刮シㄐ形、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す芾碇霸鸬牟棵偶捌涔ぷ魅嗽庇邢铝行形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醋橹嘀票;す婊;
。ǘ)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す婊;
。ㄈ┥米孕薷谋;す婊;
。ㄋ模┪唇嫉谋;す婊枰怨嫉;
。ㄎ澹┪窗凑毡;す婊囊蠡蛘呶窗凑辗ǘǔ绦蚵男猩笈霸鸬;
。┪匆婪男屑喽焦芾碇霸,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被警示、撤销的;
。ㄆ撸┢渌挠弥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ぬ趵吠狈现。
闪电新闻记者 张伟 高亚楠 济南报道
来源:齐鲁网 编辑:朱贵涛